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质量,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
(四)核查结论按照《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要求,分为通过核查、未通过核查、整改后通过核查、整改后未通过核查4种情形。
四、重点核查内容
应当配备与产品要求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设计研发人员,人员应当具有与所开发产品相适宜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
3.申报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生产地址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的样品试制的厂房与设施,并满足试制量、型号规格的要求。
2.对于委托生产样品的情形,申请人应当确保受托方的文件符合委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并有效控制,包括移交的相关研发资料和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设计和开发文档应当源于设计开发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活动的相关文件,包含设计开发程序、开发计划及建立的记录,应当保证对历次设计开发最终输出过程及其相关活动的可追溯性。
若检验机构对受检样品提出了整改要求,应当在设计开发过程中落实、验证并确认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并保留相关记录。
变更过程中如果原材料生产商发生变化,原材料本身如抗原(来源、氨基酸序列、构象等)、抗体(来源、细胞株等)、引物探针序列等不应发生变化。
4.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核查多批产品的生产记录,包括不同工作液的配制浓度、生产工艺过程、过程质量控制等是否一致且符合设计输出的要求,尤其是生物活性材料的浓度、活性应当确保稳定,符合相关标准。性能评估、注册检验样品和临床试验用样品应当是在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生产的。应当关注原材料的物料平衡。
5.应当能提供试制样品或留样品,样品试制数量和规格型号应当能满足自测、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临床评价)的需要,样品去向应当可追溯,并保存至注册核查之后。
(七)真实性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情况,核查设计开发过程合规和真实性应当全面、客观。
来源:国家药监局